1.沒領結婚證可以在房產證上寫雙方名字嗎
可以寫雙方的名字。
房產證辦理流程是: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xù)的通知后,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xù)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交易所會給買方發(fā)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xù)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xù)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fā)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qū)(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fā)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jīng)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2.沒領結婚證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
可以的,沒辦結婚證,房產證也可以添加兩個人名字的,作為雙方共同房產。
房產證上加名字及辦理費用,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yè)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fā)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稅。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qū)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子記稅值就是50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擴展資料: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zhèn)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愿并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yè)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
預計于2013年下半年實施。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占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zhèn)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jīng)登記始發(fā)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于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jù)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
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并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并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jīng)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產證遺失后,房屋所有權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jù)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并可要求機關根據(jù)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fā)房產證。
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fā)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guī)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guī)則。
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qū)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于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 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
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jù)此展開。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并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jù)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shù)椒康禺a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并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后,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jīng)變更記載后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fā)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yè)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jù)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占有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