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查兩個人領沒領結婚證
只能查詢自己領的結婚證是否真實,別人的沒辦法查。
也沒什么全國聯(lián)網(wǎng)這種事情,根本沒有什么全國聯(lián)網(wǎng)過,別老是將網(wǎng)上亂傳的謠言當真亂講好嗎?而且現(xiàn)在也根本沒什么關系可以讓你托著去查,因為這些都是屬于個人隱私內(nèi)容,不是其他人隨便說想查就能給你查。有些人不懂,也根本沒辦過就別亂說誤導別人了成嗎?你想查別人是否已婚唯一可行的情況就是,對方的婚姻狀況涉案,而這案子又與你有關。
這樣你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申請查詢證明,帶上這個證明才可以去你要查詢的那個人的戶籍所屬地區(qū)縣民政部門申請查詢他們的婚姻情況。除此之外,你根本不用想說什么查了。
2. 查一個人是否結婚怎么查
一、結婚登記的條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當事人雙方?jīng)]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 (五)、雙方自愿結婚; (六)、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證件,即: 1、內(nèi)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jīng)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jīng)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jīng)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jīng)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jīng)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jīng)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四)、自愿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jiān)誓人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fā)結婚證。
頒發(fā)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fā)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5、祝賀新人。 三、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辦理復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