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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基本常識

      2022-12-14 綜合 86閱讀 投稿:斷人腸

      1. 【青少年法律常識作文】

      最近校園暴力、違法的事件頻傳,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同學們忽視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或者對法律了解太少。

      在日常生活中,你以為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其實已經(jīng)觸犯了法律。雖然同學們還未成年,但是萬一不小心觸犯了法律,還是會受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懲罰』。

      因此,為了防范於未然,同學們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以免不小心誤觸法律,遺憾終生。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

      在沒經(jīng)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恐嚇取財罪就是用不當?shù)氖址?,包括:恐嚇、威脅、暴力等,向別的同學借錢不還或強索金錢。

      強盜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險性的東西,威脅同學,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強行奪取身上的財物。傷害罪因為打架造成別人身體上、健康上的傷害,依據(jù)受傷程度可細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所謂的『麻醉藥品』就是指『毒品』,因為錯誤的使用麻醉藥品,會影響身體的健康,因此,除了在醫(yī)院由醫(yī)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藥品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雖然本身沒有吸毒,但若有販賣麻醉藥品,也是犯法的行為。

      賭博罪同學們在學校玩耍時,不論是用金錢或是物品當籌碼,都不可以玩賭博性的玩具或游戲。除了不可以從事賭博性的行為外,也不可以提供別人從事賭博的工具或環(huán)境,否則就算你沒有玩,你還是犯了法。

      毀壞公務罪不論在學校或是公共場合,只要是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而是給大家共同使用的東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學應該小心使用并愛惜公務,不可以隨便破壞、毀損或丟掉公務。

      2. 憲法知識與常識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guī)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nèi)容,有的還規(guī)定了國旗、國歌和首都以及統(tǒng)治階級認為需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生活的各個方面。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jù),一切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觸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guī)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制定過四部憲法,現(xiàn)行的第四部憲法在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經(jīng)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修改機關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的機關。

      ——修改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通過?!獞椃ń忉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任委員會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

      ——憲法的地位 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chǎn)黨執(zhí)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 ——憲法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yè)和各項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共同綱領》(臨時憲法) 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卻為憲法的訂立奠定了基礎。 第一部憲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xié)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 第二部憲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

      第三部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 第四部憲法 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

      并根據(j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進行了修正。

      3. 誰知道有關憲法的知識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chǎn)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jīng)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于了解憲法發(fā)展的規(guī)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類型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的歷史聯(lián)系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shù)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

      在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xiàn),人民的公意表現(xiàn)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jù)契約協(xié)議的產(chǎn)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xiàn)是國家學說發(fā)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chǎn)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chǎn)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力系得自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并將其作為資產(chǎn)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主權在民。

      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guī)定,“茲宣布主權屬于國民”;意大利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guī)定的形式和范圍內(nèi)實現(xiàn)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已經(jīng)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

      在生產(chǎn)資料資本家個人占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chǎn)者的主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chǎn)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chǎn)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xiàn)。

      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guī)范中,我們并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guī)定的主權屬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chǎn)階級在創(chuàng)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在批判性地繼承資產(chǎn)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chuàng)造性運用和發(fā)展,“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質(zhì)上也就是主權在民。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

      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則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chuàng)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zhì)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于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chǎn)物,是在法律之后產(chǎn)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的等不同論斷,但在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認識則是基本一致的。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jīng)濟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資產(chǎn)階級經(jīng)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chǎn)階級也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fā)展資本主義的條件。

      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diào)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chǎn)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chǎn)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斗爭。

      在資產(chǎn)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后,不但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而且具體規(guī)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如我國憲法首先宣布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接下來,進一步規(guī)定了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jīng)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本質(zhì)特征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xiàn),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guī)定,那么,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

      必須明確的是,由于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xiàn)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chǎn)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憲法規(guī)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但它的特點在于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guī)范中,公開限制少數(shù)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于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統(tǒng)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tǒng)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

      4. 憲法知識與常識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guī)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nèi)容,有的還規(guī)定了國旗、國歌和首都以及統(tǒng)治階級認為需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jù),一切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觸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guī)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制定過四部憲法,現(xiàn)行的第四部憲法在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經(jīng)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修改機關

      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的機關。

      ——修改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通過。

      ——憲法解釋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任委員會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

      ——憲法的地位

      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chǎn)黨執(zhí)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

      ——憲法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yè)和各項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共同綱領》(臨時憲法)

      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卻為憲法的訂立奠定了基礎。

      第一部憲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xié)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

      第二部憲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

      第三部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

      第四部憲法

      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

      并根據(j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進行了修正。

      5. 求中國所有憲法的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法,是母法。

      中國政治制度和國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jù)。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后制定、頒布過4部憲法。現(xiàn)行的第四部憲法在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經(jīng)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6. 法律知識``

      公民應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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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chǎn),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7. 憲法的知識

      憲法的作用

      (l)憲法對統(tǒng)治權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①確認維護和鞏固國家權力;②規(guī)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防止權力濫用,這正是憲法民主性的體現(xiàn)。

      (2)憲法對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①促進法制的完備和健全;②促進法制的統(tǒng)一。

      (3)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①憲法確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內(nèi)容;②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xiàn)規(guī)定了必要的保障。

      (4)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現(xiàn)在:①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國家的政治體制。

      (5)憲法對社會經(jīng)濟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為:①確認、保護和鞏固自己的經(jīng)濟基礎;②確認其他制度,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③在憲法的指引下和范圍內(nèi)進行經(jīng)濟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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