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結婚證可以上戶口嗎
沒有結婚證的嬰兒也可以上戶口,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jiān)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y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jiān)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y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guī)范漢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第十八條 戶口登記的民族,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 第十九條 大中專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yè)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后,再辦理該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手續(xù)。 大中專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屬學生集體戶口,其配偶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在其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 沒有結婚證怎么給孩子上戶口2018年
《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15〕96號》:
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
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jiān)護人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擴展資料:
辦理
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新生嬰兒落戶
必須提供:
(1)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y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xiāng)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結婚證明。
注:母親戶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戶口
3. 沒有結婚證怎么上戶口
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
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guī)定的條件并辦理一定的手續(xù)才能落戶該地。我們知道結婚時需要很多的證明材料,那么沒落戶該怎么結婚呢?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規(guī)定,沒有戶口本僅憑身份證是無法進行婚姻登記的。
但是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戶口證明,然后帶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戶口證明)到雙方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都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因此,沒有戶口也并不可怕,只要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戶口證明,然后帶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戶口證明)到雙方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規(guī)定:《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xù)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4. 沒有結婚證怎么上戶口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15〕96號)規(guī)定: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jiān)護人憑《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根據以上規(guī)定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