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沒有結婚證怎么辦
離婚涉及到夫妻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結束,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決定離婚的,是可以協(xié)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的。
有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因為一時大意丟失了結婚證。但《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二)本人的結婚證;所以,先要補辦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
當事人提供補發(fā)結婚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就可以辦理離婚證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2. 領了結婚證沒遷戶口如果沒離婚就結婚了男方起訴怎么辦
領了結婚證沒遷戶口,如果沒離婚就結婚了,女方涉嫌重婚罪,男方起訴的話,女的會坐牢。女的要想辦法解除一方婚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xù)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沒有結婚證,離婚怎么辦
沒有領證就不算結婚,不受法律保護即使現在你們要分手。那么在你們共同生活的這段時間里你們共同的經濟收入(包括買的房子,股票,基金。。。)都不會按照婚姻法里面的財產分配來分。法院會按普通民事財產糾紛來處理。也就是說要證據(只要房產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那么這房子就是你私有的別人不能占有,不管他為買房出了多少錢)
具體這么處理我也不是很清楚。要咨詢一下專業(yè)律師了,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guī)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后,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系。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后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辦理補登記手續(xù)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系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xù),否則當事人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當然在財產的劃分上就按婚姻關系分配了)